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
(2009年6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的考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建示范点典型推动,示范引路的作用,提升全市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是市委组织部授予积极开展党建示范工程建设,成效明显的机关、企业、社区、“两新”、农村等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示范点的范围是指市委组织部命名的市级党建示范点。
第三条 市级党建示范点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并和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和基层党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和 推 荐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每两年推选、命名、表彰一批市级党建示范点,各基层党委可结合实际参照市委组织部的做法推选、命名党建工作示范点。推选市级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要严格程序,认真筛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照中央组织部提出的在基层党组织中“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创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活动的通知》([2008]29号)精神,从促进党建、经济(业务)、社会稳定等整体工作出发,对推荐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在推选过程中要征求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及群众的意见,保证所推选单位真正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条 申报市级党建示范点的单位必须首先获得并保持基层党委确定的党建示范点称号,要分别达到中央、省委、市委对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提出的“五个好”目标要求,具备以下5项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模范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廉洁自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
(二)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队伍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各群团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
(三)党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成效显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济(业务)工作业绩突出,改革创新力度大,辐射功能强。
(四)制度健全,工作规范,有一套科学的运行机制。党组织活动阵地建、管、用规范;党建工作基础资料齐全。
(五)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党群、干群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好。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
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示范点,要根据这5项基本条件,分别制订具体的示范标准。第六条 具备申报市级党建示范点条件的全市国企、社区、“两新”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党组织,对创建工作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所属基层党委提出验收申请。各基层党委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创建情况进行验收,按一定比例确定本级示范点,并择优推荐上一级示范点。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组织验收后,按一定比例确定本级示范点,并择优向市委组织部推荐市级候选示范点。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经验材料(材料详实具体,通过先进人物事迹和具有特色的工作事例着重突出基层党建工作的亮点,字数2500-3000字)、市级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创建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各基层党委命名的党建示范点文件;
(四)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申报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市级党建示范点:
(一)未获得各基层党委命名的党建示范点称号;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有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出现群众越级和集体上访或存在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要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对申报市级党建示范点的单位逐个进行验收和审核,并逐级向上推荐,经市委组织部统一验收和审核后,拟定市级党建示范点名单。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及基层党委须将拟定的名单在申报市级党建示范点的单位进行时间不少于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市委组织部统一授牌表彰。
第三章 考 核 和 管 理
第十条 对市级党建示范点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由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和所在基层党委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对党建示范点的申报和推荐及考核管理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工作制度。
(一)领导联系制度。根据示范点的类型,每个党建示范点都要确定一名上级党委领导负责联系示范点工作,联系点的领导要经常在示范点上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示范点的工作。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和基层党委要指定1名组织人事干部作为示范点联络员,定期到点上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党建示范点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扎实抓好示范点创建工作。
(二)责任落实制度。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及基层党委要把党建示范点建设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工作范围,高度重视,树立精品意识和创新意识,切实把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确定专人负责联系,把党建示范点创建任务分解到每个班子成员,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把手抓一班人的工作责任制,确保示范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市委组织部是党建示范点建设的主管部门,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及基层党委抓好创建工作,保证创建计划的实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党建示范点建设齐抓共管的局面。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工作纳入县(区)委书记、市直部门正职责任考核。
(三)督查指导制度。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及基层党委要对党建示范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查指导。市委组织部将根据党建示范点建设情况,适时召开示范点建设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示范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党建示范点建设工作平衡、协调、健康开展。要重视总结推广党建示范点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建立党建示范点建设档案,全面记录创建情况,档案要一式三份,示范点创建单位、各基层党委、市委组织部各一份。
(四)考核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示范点进行1次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出。对工作停滞不前、典型示范作用减弱、存在明显不足的,予以黄牌警告;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有损示范点荣誉称号问题的,撤销其示范点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市级党建示范点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上报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党建示范点称号自行终止;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新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党建示范点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及基层党委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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